关于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这两种刑罚之间的区别所在,其关键点在于二者所代表的罪行之严重程度差异。
通常情况下,当面对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时,法院会依法给予更为严厉的惩罚,如无期徒刑,以达到惩戒并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的目的;
然而,针对那些相对较轻的犯罪行为,法院又有权力适用轻于无期徒刑的刑罚,例如有期徒刑。
除此之外,在作出最终的审判决定之前,法院还需充分考虑到被告人所犯下的具体罪行、犯罪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
《刑法》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