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的主观要件主要有两种。其一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环境污染的结果,并且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某企业主为了节省成本,故意将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直接排放到附近的河流中,明知这种行为会对水体造成严重污染,却依然为之,这种就是典型的故意犯罪行为。其二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环境污染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比如,某工厂的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未对排放的废气进行有效处理,导致废气超标排放,对周围环境造成了污染,这就属于过失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污染环境罪的主观要件的认定,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以准确界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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